BOB集团

罚款5万!晋中一眼镜店违规经bob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发布时间:2023-11-07 07:19:25

  BOB集团2021年4月12日,我局收到平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称平遥县陈德强眼镜店(陈**)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西关大街运腾市场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软性亲水接触镜108片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9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共7种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0年年底购进了软性亲水接触镜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共7种产品。其中: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823元,无违法所得。据其负责人称未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亦未发现其进行销售的证据。

  2.《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平检行公建〔2021〕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医疗器械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bob,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线.现场检查视频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线.《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数量、价格等经营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08片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9盒,证明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遥市监古陶罚告〔2021〕2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当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邮储银行平遥县支行(帐户:平遥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㈠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遥县人民政府或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