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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bob题
发布时间:2023-10-23 04:44:36

  BOB集团如果仅按照87号令的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在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后,要求企业额外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是不违规的。因为87号令只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这与认定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没有关系,评审因素是单独作为分值的,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两个概念,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政策加分,不是评审加分,要区别对待。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以不建议额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来证明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免费的,按某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要体现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可以填写“0”元吗?

  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规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合同条件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既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提供价格构成明细,即分项报价明细表时,投标供应商不得 “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提出,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时通过看投标报价,就能感觉到几家投标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究竟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出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一个公开招标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A、B两家为经销商,按规定都提交了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同时还提交了其所代理的、家具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A、B两家企业是否是小微企业,如何认定?

  供应商想要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和优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bob、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投标人中的5家投标供应商,只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B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且按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故可按招标文件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从而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优惠。

  首先,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各行业划型有具体的标准。

  其次,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规定,来判断自己是不是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如何证明自己是小微企业?各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有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有的既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还要求提供企业数据(人员、营业收入),或证明。有时可能感觉很繁琐,但你得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去做。随着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发展,应该也会逐步标准和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