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集团

在咸bob阳爱尔眼科医院配眼镜后碎裂在眼里要求免费重配被拒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3-08-31 03:04:25

  BOB集团孩子体检时发现眼睛视力有问题,咸阳的张先生便带孩子在咸阳爱尔眼科医院检查,后配了一只价值4600元的进口角膜塑形镜,在使用了半年左右时间后,一天早上发现该塑形镜破碎,其中一小部分还碎在了眼里。他及时联系爱尔眼科医院,医院表示愿承担部分费用,家长也需出部分费用,家长觉得应该是医院的责任,不愿承担费用,双方在后续的处理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8月24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张先生处了解到,在2021年11月6日,他9岁的孩子在不久前学校组织的体检时发现眼睛视力有问题,他便带着孩子去咸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去给孩子检查眼睛。

  “带孩子去他们这个专业眼科医院去检查,后发现孩子右眼确实是存在近视,当时医院的人员给我们介绍了好几种眼镜,并表示日本原装进口的阿迩发角膜塑形镜具有治疗效果bob,经过对比,最后决定花4600元(优惠价格,原价4900元)配一只。”张先生说,当时交完所有费用后,直到次年(2022年)1月21日,他们才接到医院通知,要求带孩子去试戴。

  张先生称,当时试戴后孩子感觉还可以,但医院告知其使用方式,该产品只能在每天晚上孩子睡觉前戴入眼睛内,次日早上起床后及时取出,并每日定时对其进行清洗等处理。

  “在7月21日早上,我突然听到孩子的呼叫,过去后发现,孩子手中拿着塑形镜的一部分,而另一小部分镜片不知在哪,后来是从孩子的眼睛里我帮忙取出了破碎的另一部分镜片。”张先生说,当时的情况将他吓住了,因为这个塑形镜比较小,破碎后如果长时间还在眼球里,他担心对孩子的眼球会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在取出剩余破碎的镜片后,孩子眼睛发红,且有酸痛感,他及时带孩子到附近的社区医院检查,并在当天将孩子带到了咸阳爱尔眼科医院去检查。

  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带着孩子去医院后,医生检查后表示其眼睛没什么大问题,发红酸痛的情况过几天就会有所缓解。当他问及眼镜为何会破碎及后续的补配问题时,接待他的一名赵姓主任称碎镜的情况会有发生,与医院无关,配镜费用需要患者自行承担,且是原价。

  “当时这个赵主任明确告诉我说,‘你要找就去找日本厂家,和我们医院没关系’。”张先生气愤地说,当时他听到该医生的说辞后十分生气。“不管咋说,我是在他们医院配的镜、交的钱,医院人员居然让我自己去找日本厂家,这明显是推卸责任。”

  张先生称,他孩子带这只眼镜前后半年左右时间,突然间镜片碎裂,并不是孩子故意将其损坏。其表示,在配镜之前,医院并未明确告知他们眼镜的使用期限和一些三包政策等。他认为,不管怎样,毕竟花费了几千块钱,医院应该对此事负责。

  据了解,张先生多次找到医院,医院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费用,但仍需张先生承担1980元的费用,张先生觉得不合理,表示最多可承担1000元,因此双方协商并未达成一致。随后,张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健康局、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

  8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了位于秦都区滨河西路的咸阳爱尔眼科医院。该院党支部郑伟表示,张先生的事情已经反馈给秦都区卫健局了,上级单位也已经处理了。他(张先生)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找(医院的)上级部门,按照合法程序走。“此事正在处理着。”

  该院患者服务部主管张丹告诉华商报记者,张先生在该院给孩子检查眼睛并配镜,而配的这款角膜塑形镜确实是易碎的,在配镜前他们工作人员肯定给家长说清楚了的。

  “这角膜塑形镜最多就佩戴一年半(时间),我们在给孩子佩戴角膜塑形镜之前,也是和家长签订了一份配型之前的通知书,里面说的很清楚,碎片之后,就是要(消费者)自行解决。”张丹说,他们肯定会在配镜前将所有的注意事项都告知给患者,现在患者方说他没听到,这个也就没办法了。患者方投诉后,卫健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人员都来调查了,也都给反馈了调查结果。

  根据医院提供的一份“角膜塑形术知情同意书”显示,塑形镜镜片的寿命正常情况下建议使用期限为1年,不得超过1.5年。其中在第五款“承担费用”中第4条规定,角膜塑形镜属高精密医疗器械,须严格按照规定精心操作、仔细护理。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镜片丢失或损坏,需重新定制镜片的费用由病人另外承担。在第六款“重点确认”中第5条规定,您一直到镜片为易碎品,可能在搓揉时由于用力不均或因其他外力损坏,重新配镜的费用需由您自行负责。张先生及爱人均有签字。

  张丹称,因为镜片是产品,也有“三包”政策,该镜片在一个月内出现碎片,可免费更换;如果是在三个月之内(出现碎片)的线折优惠。而张先生的孩子佩戴眼镜已经快7个月时间了,他投诉过来后,医院也是及时沟通,适当的给其优惠。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医院相关人员让患者自己去找镜片的日本生产厂家一事,郑伟称,这事因为没有事发时的任何证据证实,加上当时他们都没在场,没法证实此说法。

  郑伟表示,在卫健局等部门的协调下,院方已经将原价4600元的镜片调解到1500元了,但对方还是不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佩戴时间已经都7个月了,不管怎样都超过我们(产品)的保质期了,现在还要求免费更换,而我们已经做了最大的让步了。”

  8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秦都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到,当事人将事情投诉后,卫健局安排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因为投诉人的配镜属于医疗器械,他们对此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他们只能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一份盖有秦都区卫生健康局章子的《关于群众投诉爱尔眼科的调查回复》中提到,8月12日,该局接到群众投诉咸阳爱尔眼科医院,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11月6日投诉人带孩子在爱尔眼科医院就诊,在2022年1月20日佩戴。期间多次复查视力均正常,镜片未见明显异常。2022年7月21日,家长带孩子到爱尔眼科医院反映右眼塑形镜眼内破。经检查发现孩子塑形镜破裂,建议家长补片。因该片已过厂家售后服务期限,医院给患者争取到5折补片,但家长不接受,要求免费配镜。

  该局按职责对艾尔眼科进行检查,检查暂未发现爱尔眼科在诊疗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同时,该局多次对此投诉事件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仍无法达成一致。已建议投诉人经过法律渠道诉讼解决。

  该局一名负责调查此事的负责人称,因为张先生购买的是眼镜,其属于医疗器械,并非在诊治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张先生只能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了解,或者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

  2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了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办公室人员表示,接到过市局对此投诉的转办,他们已将此事转交给执法大队处理。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了该局执法大队,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此事转给了西兰路街道办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华商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该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当天上午,华商报记者从西兰路街道办事处了解到,此事他们经过了解,相关人员已多次对该投诉进行调查并调解,但双方暂时仍未达成一致。

  如果张先生在医院提供的 《角膜塑形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该《同意书》约定了 “三包”政策:如镜片在一个月内出现碎片,可免费更换;如在三个月之内出现碎片,可享受5折优惠,等等,那么张先生与医院就需严格执行该《同意书》。如果张先生的孩子已佩戴眼镜半年多,已过质保期,那么张先生不能再要求免费更换眼镜。

  赵良善强调,如果因眼镜存在缺陷造成张先生的孩子眼睛受伤,即使双方在《角膜塑形术知情同意书》或其他合同中约定了医院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医院需向张先生的孩子赔付因治疗眼睛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质保期事关免费更换眼镜与否,过了质保期就不再更换眼镜,而眼镜存在缺陷造成购买人的人身伤害与质保期无关,不管是否在质保期内,卖家都要赔付购买人受伤的费用。

  赵良善表示,医院不能因镜片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购买人向厂家索赔,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如何镜片存在问题,销售方或厂家应该赔付时,医院作为销售方有责任先向张先生赔付,赔付后,医院可向厂家追偿。

  赵良善指出,张先生作为购买人首先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眼镜的收据、等,便于日后维权。因本案中存有医院提供的 《角膜塑形术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约定了质保期,约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费更换,但是镜片破碎对人的眼睛有直接或间接(潜在)的伤害,对此,还是建议医院尽量与张先生协商妥善处理,如协商不成,张先生可诉诸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良善介绍,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如果因医院对张先生的孩子的眼睛治疗存在过错,双方对眼睛诊疗产生纠纷的,则属于卫计局等部门管辖范围;而本案是双方对眼镜产品产生纠纷,并非诊疗纠纷,所以卫计局等部门的职权只能出面协调,如协调不成,可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晓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及获得赔偿权。张先生在询问医院该产品的三包及相关生产资料时,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如果此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或人身受损的话,是享有安全保障权和获得赔偿权的。

  权晓欢称,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权晓欢解释,如果张先生觉得是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质量进行鉴定,如果真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销售方是应该负有相关赔偿责任的。